湖南理工学院工会工作实施细则
高校工会组织是学院党政联系广大教职工的桥梁和纽带,是重要的社会政治团体。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组织的领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指导方针,充分调动学院广大教职工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中的积极性,进一步发挥工会在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共湖南省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工会工作的意见》(湘发[2001]23号)和省高校工委、省教委、省教育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工会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湘高工委[1998]9号),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一章 党组织对工会的领导
第一条 学院各级工会组织必须接受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双重领导,以同级党组织领导为主。学院各级党组织要充分认识工会在全面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社会职能,动员和团结广大教职工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等各项任务 中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进而加强对各级工会组织的领导。
第二条 工会工作是党的群众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党组织要加强对工会工作的领导。学院党委要有一名领导分管工会工作。各总支(直属支部),系部、机关处室,也要有一名党总支负责人分管本单位的工会工作。各级党政领导要把工会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学期至少要专题研究一次工会工作,及时解决工会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工会工作创造条件。在考核各单位党组织的工作时,要把工会工作列为重要的考核内容。
第三条 按照上级文件要求,配备好院、系两级工会负责干部。系(部)、分工会主席按同级党政副职级干部配备,是党员的应为同级党总支、支部委员会成员,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列席有关会议。分工会主席候选人提名推荐除遵循干部管理的程序外,还应与院工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确定。
第四条 各级党组织应积极支持工会依照法律、法规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独立自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工会干部在政治、工作和生活方面的待遇与学院其他党政干部一视同仁。专职教师担任工会负责人的,应给予适当的工作量补贴。工会干部因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受到 打击报复时,党组织要旗帜鲜明,严肃查处,保护工会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第二章 学院行政组织与工会
第五条 学院各级行政组织要积极支持同级工会的工作,支持工会和教代会代表以及广大教职工参与学院的教育教学及各项管理工作,以促使学院行政管理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
第六条 院工会和各分工会应分别与学院和单位行政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一般每学期召开一次,做到互通情况、交流意见、互相配合。
第七条 学院各级行政领导应尊重工会的地位和合法权益,积极支持工会工作。为了支持工会搞好源头参与工作,院长办公会议、院务会议应吸收工会主席或主持工作的副主席参加。院系两级行政在研究制定重要方针政策、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规章制度、奖惩办法、分配方案以及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应事先广泛征求工会和教职工的意见。各分工会主席应列席参加本单位行政方面的有关会议。
第八条 学院各级行政组织要支持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各项活动,并在设施、场地、经费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院行政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按时足额拨给工会经费。工会开展有关活动时要及时向同级党组织汇报和向行政通报,争取党政领导的支持。
第三章 工会组织的职能与作用
第九条 学院各级工会组织应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中规定的工会“维护、建设、参与、教育”四项社会职能,切实维护教职工的
合法权益,围绕学院全局开展工作。
第十条 工会要协助党组织和行政作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要在加强教职工队伍素质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通过组织师德建设等具体活动,增强教职工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思想,增强教职工之的凝聚力,引导教职工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思想道德素质。
第十一条 各级工会组织要围绕学院和本单位各个时期的中心工作,配合行政和有关部门,组织教职工开展群众性岗位练兵以及教学、科研 等方面的劳动竞赛,经常性地开展“传、帮、带”和岗位成才活动,促进青年教师的健康成长。
第十二条 继续广泛开展“教书育人、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的竞赛活动,积极参与或组织学院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五好文明家庭和劳动模范的推荐、评选工作,努力营造学赶先进的良好氛围。
第十三条 大力开展“送温暖”和“献爱心”活动。坚持对广大教职工“婚、丧、病、育、困”“五必到”制度。逢重大节日,工会除组织活动外,还代表学院对全院教职工进行慰问,并发放适当的福利。
第十四条 加强女教职工工作,充分发挥学院工会女教职工委员会的作用,组织开展各种有益活动,提高女教职工的素质,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
第十五条 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丰富教职工的业余文化生活,陶冶情操,寓教于乐。院工会按时开放东西两院舞厅和俱乐部;组织好全院性的教职工文体活动,提高教职工的生活质量。有条件的基层分工会要建立工会活动室,并配备必要设施。
第四章 教代会与民主管理
第十六条 民主管理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的一种基本形式。要按照《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规定,进一步健全党委领导下的教代会制度。学院教代会坚持四至五年一届、一年一次。工会作为教代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应认真做好教代会的各项工作。在完善院级教代会制度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健全系、部、处、室民主管理网络。系部可根据教职工人数的多少召开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做好系务公开工作,拓宽教职工参政议政的渠道,切实保障教职工主人翁地位。
第十七条 学院和系(部)、处、室在制订改革和发展方案时,应分别提交同级教代会或教职工全体会议审议;重要规章制度和涉及教职工 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必须充分听取教代会代表的意见,并经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讨论决定。要把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纳入教代会的重要议程,并逐步形成制度化。学院各级行政组织及有关职能部门应认真落实教代会提案、建议和教代会作出的决定、决议。
第十八条 学院各级工会组织要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切实履行好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按照《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的规定,做好教代会的各项工作,保障教职工的民主权利落到实处。同时,工会作为参政议政的民主渠道,要广泛开展其它形式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
第五章 工会组织的自身建设
第十九条 学院各级工会组织要坚持以法治会,规范自身行为,增强工会组织的活力。
第二十条 院工会委员会及各分工会的主席、副主席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经民主选举产生。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前15天应向上一级 工会组织报告委员会组成人员及主席、副主席人选,经同意后提交大会选举,选举结果同时报同级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审批。选举结果与推荐候选人不一致时,应以选举结果为准。
第二十一条 进一步加强学院各分工会和工会小组的建设,充分发挥工会兼职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的作用,重点扶植基础较好的分工会,以 点带面,着力搞活基层。
第二十二条 认真做好工会财务和经费审查工作。院工会经费的使用情况,接受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和上级工会的审计、监督。各级工会组织要向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大会报告年度经费收支情况。
第二十三条 工会专职干部和工会积极分子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增强奉献和创新精神,热爱工会工作;要加强政治理论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水平;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愿望和要求,努力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院工会是经上级工会审批的社团法人,工会主席是院工会的法人代表,依法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大力开展建设“职工之家”的活动,从基层分工会做起,努力营造“创先进,赶先进”的良好氛围。学院各级党政工组织要把建设“职工之家”活动作为考核文明窗口、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