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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08-01-07

湖南理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和中国教育工会全国委员会颁发《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教工字[1985]4号文件精神,为完善我院民主管理制度,建立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我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院的重要形式和基本制度。

第三条 教代会应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指令,在学院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为提高教学质量和科研水平,为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为把我院建成一所设施齐全、管理科学、特色鲜明的合格本科院校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院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院的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经费运行情况、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学院教育和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并就这些方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通过学院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和重要规章制度及学院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由院长颁布施行。

三、讨论决定教职工的住房分配条例、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民主监督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五、教代会应维护和保障广大教职工的正当利益和民主权利,经常听取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进行调查研究,必要时就有关问题向学院领导和上级作出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教代会通过的决议,学院各级领导干部和教职工都应贯彻执行,院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并责成行政职能部门予以办理实施。

第七条 工会和有关专门工作小组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有权定期听取和检查学院行政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对教代会决议执行情况及提案办理情况。

第八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领导,听从指挥,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教职工代表

第九条 凡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有选举和被选举权。教职工代表以系、处等部门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到学院各类工作人员,又要体现学院以教学为主的特点。其中教师代表应占60%左右。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三至五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和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按照规定程序,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有权对代表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

三、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有权对学院行政领导和行政职能部门提出询问,有权对干部进行监督和评议。

五、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否则教职工代表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模范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的规章制度,积极做好本职工作。

二、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作风正派,不损公利已,不以权谋私,在学院各项工作中起带头作用。

三、积极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认真参加教代会活动,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热情为教职工服务。

四、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做好群众工作,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大会根据需要可请有关人员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有发言权和被选举权,无选举权。

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教师应占多数。主席团成员由工会会同有关部门协商提名,报院党委审查,经全体代表通过产生。大会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其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二、讨论审议大会中心议题。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三至五年,执行委员会选举主席、副主席,执行委员会在教代会闭会期间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为减少机构的重复,发挥教代会和工会民主管理的共同职能,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同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同为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组织机构为工会委员会。

第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至五年一届,定期开会,一般每学年一次。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必须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有重大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审议后,提请大会通过。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以选举单位建立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

第十九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组建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或举行有关人员参加的专题会议,其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及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学院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院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经院党委和上级工会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

三、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要问题,可召集代表团长会议或组织代表会议,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五、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