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理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及《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为保障广大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依法治校,推动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有效平台,是学校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教代会及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教代会规定,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本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维护和保障广大教职工的正当利益和民主权利,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必要时向学校党委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九)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学校各级部门都应贯彻执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必须严肃办理。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定期向大会报告工作,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调查研究,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八条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自愿加入工会组织并参与工会活动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以分工会为选举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构成,既要兼顾全校各类工作人员的广泛性,又要体现学校以教学为主的基本特点。其中教师代表应占60%左右。青年教师和女教职工代表应有适当比例。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教职工监督,必要时原选举单位可以依照规定的程序撤换、更换和补选本单位的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
(二)有权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有权参加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有权对学校和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本单位教代会职权不落实的,有权向学校领导、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反映。
(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工会、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
(三)模范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作风正派,不损公利已,不以权谋私,在学校各项工作中起带头作用;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密切联系群众,广泛听取并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热心做好教职工工作,接受教职工监督。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邀请非教职工大会代表的离退休教职工、区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负责人、学校二级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校内二级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不足80人的二级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名额按在职教职工人数确定:学校教代会代表名额为10%左右;二级单位教代会代表名额不低于30%。
第十四条学校及二级单位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五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问题,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提前召开大会或临时召开代表会议。
第十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广泛吸收教职工的意见,由教职工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提交学校研究决定,提请大会表决通过。
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八条 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成员由大会筹备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协商提名,报学校党委审定,经全体代表表决通过产生。大会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
第十九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按选举单位组建代表团,正副团长由筹备委员会提名,学校党委审定,大会代表表决产生。
第二十条教代会代表兼任工会会员代表,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同为工会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执行委员会选举主席、副主席,执行委员会在教代会闭会期间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大会闭会期间,遇有特别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工会委员会)联系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与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组建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其任务是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督促有关部门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
(一)做好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方案,经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批准后,召开大会;
(二)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活动,组织代表传达大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落实及提案的办理情况;
(三)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召集教职工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工会委员会)、代表团长会议或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五)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校党委汇报,与校行政沟通;
(六)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为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执行。2013年5月16日颁发的《湖南理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