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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有关事项的说明

发布时间:2009-11-10

关于我校教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说明

为使我校教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保以外的商业保险)赔付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请老师们积极配合支持。

一、有疾病需要住院治疗的教职工,请在办理好住院手续后,及时向长安保险公司报案,报案电话:2989333。未及时报案,保险公司有理由不予赔付。

二、治疗结束出院时,需在医院取得以下凭据:

1、岳阳市医保处城填职工住院结算单;

2、住院小结;

3、出院证明或出院病人疾病诊断书;

4、住院医药费收据。

以上四种单据必须由医院盖章。

另外,本人需提供如下资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本人存折号复印件。

请本人出院后及时将以上凭据、资料送交校工会104办公室,并填写理赔申请书,联系电话:8640145

三、如属意外事故发生了门诊治疗费的需提交门诊病历、医药费收据等诊断资料,其他要求同上。

四、如有疑问可向工会成岳华同志咨询,电话:864014513786019887(短号码:61087

2009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