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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教职工重大疾病互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08-07-11

湖南理工学院教职工重大疾病互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利于构建和谐校园,大力弘扬团结友爱、扶贫济困的优良传统,加大对特困教职工的帮扶力度,特设立湖南理工学院教职工重大疾病互助基金(简称“互助基金”)

第二条 互助基金由学院和教职工共同筹集、管理、使用,互助基金仅用于资助患有重大疾病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本院教职工。

第三条 成立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基金的募集、管理、使用。全院教职工和审计部门对基金的募集、管理、使用进行监督。

第二章 互助基金的募集、管理

第四条 互助基金的募集

1、将工会有关项目的结余经费转入;

2、在工会下拨分工会的经费中提取一定比例;

3、离退处负责筹集相应部分资金;

4、行政每年从结余经费中予以适当支持;

5、校内外单位、个人自愿捐款。

第五条 互助基金设专门账户,专款专用,独立核算,建立专门档案。每年结算一次,并向全院教职工公开。

第三章 互助基金的补助对象

第六条 互助基金补助对象为患有重大疾病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本院教职工。人事关系不在本校的聘用人员或未交纳工会会费的在职教职工,不属于本基金之补助对象。

第四章 互助基金补助的条件、标准与方式

第七条 教职工本人身患重大疾病住院,在一个自然年度之内,累计医疗费用经岳阳市城镇职工医保报销和保险公司补充医保赔付之后的自负部分1万元以上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按该自负部分的20%给予补助,但补助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未经医保和补充医保审核的自购药品及其他自付医疗费用,不纳入本基金补助条件。

特殊情况由基金管理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补助金额。

第八条 互助基金原则上采取一次性补助方式。即对符合本基金补助条件的教职工,本基金只提供一次补助。

第五 互助基金的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互助基金管理机构

1、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学院工会、人事处、离退处、计财处、监察处、审计处、教职工代表大会生活福利委员会等方面人员组成。管理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民主推选。

2、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学院工会。

第十条 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职责

1、根据设立互助基金的宗旨和基金运行的实际情况,制订、修改基金管理规章制度;

2、适时掌握互助基金募集及使用情况。每年年底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结算,并向全院教职工公布;

3、审批互助基金的补助对象、补助标准;

4、讨论决定互助基金募集、管理、使用的重要问题。

第十一条 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1、认真执行互助基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和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的决议;

2、负责互助基金的日常管理,定期向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汇报经费使用情况和有关问题;

3、完成互助基金管理委员会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十二条 审计处和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是互助基金的监督机构,负责监督和审查互助基金的管理与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人事部门及时向互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供教职工异动情况。

第六章 互助基金的申请

第十四条 符合互助基金补助条件且需要申请补助的教职工,应向互助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补助者应如实陈述本人经济上的特殊困难(包括收入、财产、支出等情况)。必要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申请补助者所在分工会须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离退处负责核实离退休人员的申请材料),并在《教职工重大疾病互助基金补助审批表》上签署意见,送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初审后报基金管委会审批。

第七章 互助基金的审批

第十七条 审批权限

1、符合湖南理工学院教职工重大疾病互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情形,由基金管委会主任审批。

2、其他特殊情形,经基金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审签。

第八章 互助基金的监督

第十八条 互助基金的使用管理情况由基金管委会每年向教职工公布,接受审计部门和全体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九条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每半年将资金的使用情况书面向基金会报告。

第二十条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将跟踪了解基金补助对象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情况,将追回已发放的补助金,取消申请人各项补助资格,并追究所在部门(单位)的相关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经院务会及工会委员会、教代会生活福利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公布实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基金管委会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基金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

00八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