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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理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20-10-27

校政发〔201313

关于印发《湖南理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

实施办法》(修订稿)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湖南理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修订稿)已经学校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湖南理工学院

2013年5月16


湖南理工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为保障广大教职工的民主权利和合法利益,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促进依法治校,推动现代学校制度建设,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依法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有效平台,是学校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的重要渠道。

学校应当不断完善教代会制度。

第三条 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循教代会规定,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五条 教代会在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经费运行、校园建设以及学校教育和管理工作的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投资、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住房分配条例、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等重要规章制度及学校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必要时作出相应的决议,由校长颁布施行;

()审议学校上一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教代会应维护和保障广大教职工的正当利益和民主权利,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进行调查研究,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必要时就有关问题向学校领导和上级作出报告,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章 教代会代表

第七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与学校签订聘任()合同,具有聘任()劳动关系,自愿加入工会组织并参与其活动,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能如实反映教职工意见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教代会代表中应有教师、工人、管理人员、党组织和工会负责人等各方面人员。一线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青年教师和女教职工代表应有适当比例。

教代会代表与学校解除聘任()合同或者不称职的,原选举单位可依照规定程序进行更换或撤换。

第八条 教代会代表以学院、处、室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并推选出团长。教代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九条 教代会代表的权利:

()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有权提出提案和议案。

  ()有权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有权参加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

  ()有权对学校和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对本单位教代会职权不落实的,有权向学校领导、上级工会和有关部门反映。

()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有权向上级工会、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条 教代会代表的义务:

()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政议政能力;

()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决定,依法行使职权,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准则,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代会制度。校内二级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不足50人的二级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教代会代表兼任工会会员代表大会代表,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合并召开。

第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名额按在职教职工人数确定:学校教代会代表名额为10%左右;二级单位教代会代表名额不低于30%

第十三条 学校及二级单位应当遵守教代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代会,支持教代会的活动。

第十四条 教代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或二级单位党政工负责人集体研究,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校或二级单位教代会。

第十五条 教代会每5年为一届。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召开,征得多数代表同意可以延期,并报上级工会备案,但延期不能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教代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学校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在校不是代表的区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二级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民主党派负责人和离退休老同志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十八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代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 教代会在教代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党政工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条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完成教代会交办的有关任务。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研究、处理专门业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并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决定执行和提案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主持召开代表团长、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

()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维护教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

()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校党委汇报,与校行政沟通;

  ()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当为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0624学院一届一次教代会通过的《岳阳师范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条例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