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理工学院贯彻《湖南省学校
校务公开工作规范(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院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院校务公开工作,促进校务公开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湖南省学校校务公开工作规范(试行)》(湘教发[2008]49号),结合我院实际,制订了《湖南理工学院贯彻〈湖南省学校校务公开工作规范(试行)〉》实施细则,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湖南理工学院贯彻《湖南省学校
校务公开工作规范(试行)》实施细则
实施校务公开是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要求,是加强和完善学院内部管理的需要,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措施,对于推进学院的民主政治建设、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促进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推进我院校务公开工作,实现校务公开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湖南省学校校务公开工作规范(试行) 》(湘教发[2008]49号),结合我院具体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校务公开工作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我院校务公开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行政主持,纪检、监察、工会协调、监督,业务部门各负其责,教职工群众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1、学院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院长、主管工会工作副书记任副组长,纪委、监察处、工会、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学工部(处)、教务处、招就处、人事处、计财处、后勤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
(1) 贯彻落实有关校务公开的政策和规定。
(2) 负责校务公开工作的督促、检查、考核。
(3) 审定校务公开工作方案,听取行政关于校务公开工作汇报。
(4) 决定校务公开新增内容、形式和范围。
(5) 研究解决校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对校务公开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7)每学期至少专题研究一次校务公开工作并向上一级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有关部门报告校务公开工作情况。
2、学院行政是实施校务公开工作的主体,职能部门是具体实施部门。主要职责是:
(1)制定全年校务公开工作方案,报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2)制定校务公开目录,将校务公开的内容逐渐落实到相关部门,责任到人,做到一事一公开和及时公开。把校务公开作为考核二级单位年度工作内容。
(3)各相关部门应自某一事项公开后,一周内将公开的内容、形式、时间、范围和有关文件、依据反馈给学院工会。
(4) 在学院办公楼和教学区分别设立校务公开栏。
(5) 每年向教代会报告一次校务公开工作情况。
(6) 为校务公开工作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
3、学院工会是校务公开的工作机构,加挂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牌子。主要职责是:
(1) 督促落实经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校务公开工作方案。
(2)与相关部门保持经常性联系,随时掌握校务公开工作实施情况。
(3)收到相关部门报送的校务公开实施情况反馈表(见附表)和有关资料后,认真核实其公开情况是否全面客观、真实具体,公开时间和程序等是否符合规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应提出改进意见。意见不一致的,提交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决定。对报送情况和核实材料进行整理,建立校务公开工作档案。
(4)了解、收集教职工对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向相关部门反馈。
(5)发现、培养和推广校务公开工作先进典型。
(6)定期向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报告校务公开工作情况。
(7)完成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校务公开的主要内容与形式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属于教代会职权的重大事项都必须在教代会上进行公开。校务公开栏是校务公开的必要形式,所有公开内容原则上都应在公开栏公布。校务公开的主要内容与形式:
1、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决策等。
公开的主要形式:教代会、公开栏、文件、校园网
实施部门:办公室
2、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包括管理制度、干部任用、教职工聘用、业务考核、晋职晋级、专业技术职称评聘、收入分配方案、评先评优等。
公开的主要形式:教代会、公开栏、文件、校园网
实施部门:办公室、组织部、人事处
3、学院财务预决算、收支情况等。
公开的主要形式:教代会、专门会议
实施部门:计财处
4、大宗物资、仪器设备的采购,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承包租赁等。
公开的主要形式:公开栏、专门会议、校园网
实施部门:资产处、基建处、计财处、后勤处
5、各种收费依据、项目、标准等。
公开的主要形式:公开栏、文件、校园网
实施部门:计财处
6、招生考试政策、招生计划、录取分数线、录取结果等。
公开的主要形式:公开栏、校园网
实施部门:招就处
7、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事宜,包括管理制度、评优、奖助学金、就业推荐等。
公开的主要形式:公开栏、校园网、校刊
实施部门:学工部(处)、教务处、招就处
8、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执行情况。
公开的主要形式:教代会、专门会议
实施部门:纪委
9、其他需要公开的事项。
公开的主要形式:由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实施部门: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校务公开的监督
1、学院纪委、监察处对校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并进行抽查。设立校务公开意见箱,听取教职工对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对公开工作不落实,教职工意见比较大的部门或单位,应对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对拒不改正的,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2、教代会每年听取一次行政关于校务公开工作情况的报告。
3、学院工会组织教职工代表对校务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和民主评议,每年不少于2次。相关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
4、学院校务公开工作接受上级校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的检查与督促。
四、责任追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分管领导和相关责任人不得被推荐为先进工作者或其他荣誉的候选人,部门或单位不得参加先进集体等荣誉的评选。
1、拒不实施校务公开制度的。
2、进行虚假校务公开的。
3、应当提交教代会公开的事项而不提交的。
4、违反教代会决议和校务公开有关规定,导致矛盾激化,出现集体上访事件,影响学院和社会稳定的。
5、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以及在校务公开工作中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的。
6、经教代会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校务公开工作满意和基本满意率达不到70%以上的。
7、其他严重违反校务公开工作有关规定的。
五、附则
1、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2、学院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之规定为准。
3、系(部、馆、院)务公开工作原则上按本实施细则执行。